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的捐赠需满足公益性捐赠性质,即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并且扣除资格在有效期内。
提醒:企业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特殊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3. 特定赛事捐赠。如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提醒:企业同时发生扶贫、防疫、赛事等全额扣除的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全额扣除的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三、捐赠后取得捐赠票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提醒:企业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完成后,可发送转账记录至邮箱 caiwubu@crcf.org.cn ,申请捐赠票据。
供稿: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财务资产部
执行主编:张一诺
本期编辑:肖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