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
本章最有争议的就是“贤贤易色”一句。
由全章的结构看,子夏所言为“四分一总”应该没什么争议,即子夏分述了四个方面,然后再总括一句。如此看来,“贤贤易色”在结构上也就应该与下文的三个分句一致。后三个分句结构相同,都是状语+动宾结构,故“贤贤易色”就应该是如此的结构:“贤贤”为状语,“易色”为动宾短语。“贤贤”释为尊重贤者是各疏家普遍认可的注释,几无区别,而将“易色”释解为“轻视女色”,那在结构上就成为与“尊重贤者”相并列的分句,而组成的并列分句也与后三个分句的结构不同。因此,由结构形式上分析,“贤贤易色”不能训释为:敬重贤者,轻视女色。
再由全章的内容看,“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是三类与人相处之道,可知“贤贤易色”也应该是与其相同的行为。这样看来“贤贤易色”也是在论说对待贤人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其它。将“易色”释解为“轻视女色”,“轻视女色”与如何对待贤者没有关系,所以,在内容上看,如此训释也是不妥当的。
“易”与“色”连用,不仅《论语》中再无出现,先秦古籍中也只在《庄子·盗跖》中出现过一次。原文是:
仲尼、墨翟,穷为匹夫,今谓宰相曰:‘子行如仲尼、墨翟。’则变容易色,称不足者,士城贵也。
因为“变容易色”连用,很明显,此处的“易色”与“变容”同是改变脸色的意思。
单看“色”字,在《论语》中共出现26次,其中4次表示“女色”,22次表示“颜色、容色”。而据统计,“易”字在《论语》中共出现了11次,其中7次表示“容易”义,2次表示“改变”义,1次表示“和易”义,1次是书名《易》,并无表示“如”、“轻视”一类含义的例子。(李玲玲《“贤贤易色”诂正》古汉语研究2014.9)
此统计表明,“易”的常用义是“容易”,而“色”的常用义是“容色”,这也是色的本义,女色不过是其后起义。将“贤贤易色”的“色”解释为“女色”,因其不是其常用普遍义,似应慎重。而如果皆用其常用义,这样短语就可译为:敬重贤德之人时,要改易容色。意思是,要用真诚的态度敬重贤德之人。这样的释解在结构上视“贤贤”为状语,而“易色”训为改变容色,改变容色当然是动宾结构。这样,四个分句在结构上无疑都是相同一致的,而内容上第一分句论述的是如何在态度上尊重贤者,既没有脱离主题,也与后三个分句紧密相连。所以,将“贤贤易色”释解为“敬重贤者能容色庄重”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