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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安阳市首起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1岁的小路(化名)因父母离婚自小跟随母亲生活,2024年7月母亲因病去世,父亲李某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小路生活无着。经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监护人资格,并征得小路同意,指定该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该案中,被申请人李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应撤销监护权。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协同联动,依法判决,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陈阳)
文字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辑:木南
校对:梅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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