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机构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案情简介】
根据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执法检查安排,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有一台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该设备用于拍摄动物DR影像。依照《射线装置分类表》的规定,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自2023年11月21日投入使用以来,产生违法所得共计2100元,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
【启示意义】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时,务必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这是开展相关业务的关键前提。该案例,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个人敲响了警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忽视辐射安全问题,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射线装置的合法、安全使用,切实维护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
来源 | 天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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