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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出台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中改变最大的裁判规则(张艺馨律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21 03:56:42   浏览次数:32  发布人:4193****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注:本文摘自“张艺馨律师”公众号,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这两天律师们的朋友圈都在疯狂转一类文章,就是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这个解释一共有23条,将在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正在离婚大战的朋友们,一定要好好研究这个新司法解释,有几个地方改变非常大,可能会对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我看来,司法解释二里有两条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基本上

    注:本文摘自“张艺馨律师”公众号,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

    这两天律师们的朋友圈都在疯狂转一类文章,就是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这个解释一共有23条,将在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正在离婚大战的朋友们,一定要好好研究这个新司法解释,有几个地方改变非常大,可能会对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我看来,司法解释二里有两条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基本上算是颠覆了原来的裁判规则。我感觉这个司法解释试图引导婚姻关系朝着公平合理的契约关系方向走,引导人们树立看人不看财的婚姻观,对借婚姻敛财等行为给予负面评价。

    比如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一方因为结婚要求对方赠与房屋或者加名的情形,离婚时怎么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按照以前的规定,一方把自己的婚前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或者直接变更为对方的名字,就属于赠与,而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离婚的时候一般不能撤销。

    但这次的司法解释直接放弃了“赠与”的表述,用“给予”代之。那就意味着因为婚姻关系发生的房屋转移登记或者加名不适用赠与规则,离婚时怎么处理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

    举个例子,小红和小明准备结婚,小红提出一个要求,小明得把房子过户给自己或者在房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明也同意了。两人或者签订了赠与合同或者直接办理了过户,一年后双方决定离婚,那么即使房子已经变更成了小红的,小明还是可以通过离婚诉讼要回来。至于要不要给小红补偿,就由法院根据结婚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场价格因素等情况酌定裁判。

    而结婚时间长短,可能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法官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10年20年的可以认定结婚时间较长。所以,结婚一两年而且没有孩子那种,基本属于闪婚闪离,离婚时可能既拿不走房子也得不到补偿。

    因为对方有房有车经济条件好而结婚的那种,最后只能人财两失。

    这么一来,人们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就不能把“婚前有房和加名”作为前提条件或单一条件,因为进入婚姻后要有保持足够长的婚龄、生育孩子、对家庭付出(如长期的家务劳动)等等,才能保证对房屋有一定的份额,而份额是多少,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既无法事先约定,也难以预测。因此,“婚前有房和加名”的条件,就不再像以前那么重要,人们还要更为综合地去考察结婚对象的其他品质,考虑婚姻的长久性。

    另外再说一下第八条。

    如果说第五条针对的是看中对方有钱的择偶观,那么第八条针对的就是看中对方父母有钱的择偶观,司法解释二对这两种择偶观都给予了毁灭性的打击。

    我们国家向来有父母为子女买房的传统。婚前买的还好说,就是子女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买的,离婚时如何分割就是一个大难题。之前的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则上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又颠覆了这个做法,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就算是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离婚时法院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不会就此认定成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至于要不要补偿以及补偿数额,同样是综合考虑上文所说的因素。

    举个例子,如果小明父母婚后出资200万给儿子买了一套房,离婚的时候,先要看父母是否和小明签订合同约定只赠与儿子个人,如果有这样的约定,那就简单了,房屋属于小明个人财产,与小红无关。所以,最保险的办法是父母和儿子签一份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儿子。

    不过,即使没有签这样的合同,只要能证明房子确实是父母出资买的,不管登记在小明名下还是小红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法院大概率还是会把房子判给小明,至于要不要补偿以及补偿多少,就要由法官根据上面所说的情况酌情处理。

    如果你以为对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登记在你名下,最不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你基本上又要失望了。

    还有很多其他规定,比如抢夺或隐匿孩子的行为属于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法定情节,比如长期欠付的抚养费可以追讨回来,限于篇幅,就不详细说了。总之,这个规定更考验举证责任了,离婚律师们的发挥空间更大,应该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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