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法治进行时」
2020年4月23日上午9点,在丰台区的一家养老院里发生了这样的一幕,84岁的鲍女士在走廊里散步,被站在路中间的一名姓李的小伙子推倒在地。
王先生说,他是2019年7月份与这家养老院签订了服务合同并安排母亲入住,没想到却发生了这种事。事发后,鲍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母亲发生意外后,王先生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李某和养老服务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2万余元。
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称,李某属于智力残疾,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之前家属就已经告知对方,并将监护义务委托给了养老服务机构。因此鲍女士的受伤,主要是由于机构未能尽到看护义务导致,应由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一方则认为,李某与鲍女士之间并无冲突,也无任何明显冲突的征兆,其推倒的行为属于瞬间发生,如果苛求养老院对此应有极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显然过于苛刻,因此请求法庭合理分配赔偿责任。
法庭上,两名被告就李某的监护权委托问题展开了争论,其中养老院一方认为事发后他们将鲍女士及时送医并通知家属,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并且与鲍女士和李某签订的合同中,均明确指出入住人员之间发生的冲突,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当天,法官并未做出判决。
记者:张航 摄像:滕伟
编辑:庞雪 责编:水母